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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街道居民议事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来源:湘乡人大网 2025-04-17 16:48:28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本意见。

人大街道工委通过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会(以下简称议事会)工作机制,发挥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街道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第二章 街道居民议事会的职能

第二条  议事会主要职能包括:

(一)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及辖区内有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街道民生实事的协商、监督和测评;

(三)参与对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机构或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机构进行工作评议;

(四)反映人民群众对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街道居民议事员的产生及职责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街道常住人口规模及村、社区、辖区单位的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议事会成员(以下简称议事员)数量,人数35人左右。议事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街道辖区的人大代表,街道、社区(村)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代表,居(村)民代表三方面人员构成,原则上每方面人数占议事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议事员总额中,须包含一定比例的女性、非中共党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议事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解和执行能力;  

(二)道德品行好。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廉洁正派;

(三)履职能力好。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等议事能力,热爱议事员工作;

(四)表率作用好。爱岗敬业,勤勉尽责,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性;

(五)群众基础好。密切联系群众,热忱服务群众,得到群众广泛认同。

第五条  议事员产生程序:

(一)由社区(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差额推荐人选;

(二)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

(三)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聘任,任期与市人大代表一致。

第六条  议事员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议事会议事,听取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机构或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提出街道民生实事项目并参加票选推荐;

(三)参与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

(四)走访联系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大制度宣传,收集并反馈社情民意;

(五)受邀列席街道重要会议。

 

第四章  街道居民议事会的运行

第七条  设立街道居民议事委员会(以下简称“议委会”),议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议委会主任原则上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担任,负责召集、主持街道居民议事会日常工作。议委会与人大街道工委合署办公。议委会组成人员由街道居民议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议事会根据工作实际可设立若干议事员小组。议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需三分之二以上议事员出席方可召开。议委会、议事员小组会议视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涉及的内容,议事会、议委会可邀请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机构或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机构负责人、社区(村)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第九条  议事会议事协商情况以及其成员就街道辖区内有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形成书面意见,由人大街道工委交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机构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街道居民议事会的工作保障

第十条  议事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议事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和配合议事员开展各项履职活动。

第十一条  街道党工委、人大街道工委应将议事员培训纳入街道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努力提高议事员的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议事会实施办法、议事会议事规则、议事员管理、履职评价机制相关工作制度。经街道党工委同意的议事会实施办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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