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湘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流程,保障依法充分行使职权,根据《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
(三)坚持依法依规履职,规范监督程序。
(四)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监督实效。
(五)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工作任务
第三条 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大制度宣传。
(二)联系辖区内人大代表,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解决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辖区内市级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督促解决有关问题。
(四)为辖区内市级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辖区内市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依法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一)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
(二)组织辖区内市级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三)组织辖区内市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四)辖区内市级人大代表选举、补选、罢免等有关工作。
(五)人大代表联络站等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运行服务。
(六)人大代表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社情民意的有关工作。
(七)建立街道居民议事会制度,负责居民议事会有关的成员选任、培训管理、议事组织、意见处理、沟通协调、监督、宣传等工作。
(八)组织辖区内市级人大代表、居民议事员参与街道民生实事的会商、确定、监督和测评等。
(九)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组织人大街道工委会议
(一)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会议时间提前10天通知工委组成人员和相关参会人员。
(二)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程主要包括: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和审议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报告;研究讨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计划、总结及重要事项;组织代表开展学习交流活动;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组织街道居民议事会议
(一)街道居民议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时间根据工作安排合理确定。
(二)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会议议程一般为: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汇报;讨论街道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讨论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听取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及其成员有关意见和建议办理的情况;听取街道民生实事完成情况;票决街道民生实事;其他事项。
(三)会议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的书面意见由人大街道工委交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机构或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跟踪监督。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七条 开展执法检查
(一)根据上级人大常委会的交办或自主安排,每年至少组织1—2次执法检查,检查前组织代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属街道职责的限期整改,属上级权限的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协调解决。
(三)执法检查报告及落实情况须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
(一)每年组织辖区内市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或调研活动,深入了解相关工作情况。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到会报告专项工作。
(三)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交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第九条 开展工作评议
(一)街道居民议事会可对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机构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辖区工作机构的工作开展评议。
(二)评议结果报党工委和被评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评议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 开展视察、调研活动
(一)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3—4次。
(二)在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会议召开前,人大街道工委一般要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视察、调研中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参加。
(四)视察、调研收集的问题,由人大街道工委转有关机关或单位处理,并向人大代表反馈。
第五章 代表工作
第十一条 密切“两个联系”
(一)街道办事处研究出台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主动听取本区域各级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
(二)坚持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大代表制度。
(三)组织代表常态化进联络站履职。
(四)常态邀请代表列席街道相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保障每名代表每年至少参加2次立法相关工作或活动,每年组织代表开展3次普法宣传活动。
(五)常态组织代表为民办实事活动,力求代表每年为群众办1件以上实事或推动解决1个以上实际问题。
(六)落实“码上找代表”工作,畅通代表联系群众线上渠道。
第十二条 代表履职管理
(一)建立并完善代表履职积分制,量化代表参加会议、提出建议、联系群众、参加活动、为民办实事等履职行为,记入履职档案,积分作为连任推荐、代表风采宣传依据。
(二)严格落实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深化代表述职评议结果运用。代表届内须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不少于1次,并接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意见和建议办理
(一)人大街道工委要采取多种方式保证代表知情知政。建立议案建议提出前沟通协调机制,协助代表提出高质量议案和建议。
(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由人大街道工委交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研究处理。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和结果书面报告人大街道工委,同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街道居民议事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人大街道工委意见函》的形式,交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机构或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四)人大街道工委跟踪督办,办理单位做到每件建议办理都有“见面沟通”,对答复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实行清单管理并及时反馈。
第六章 代表联络站建设及运行
第十四条 联络站建设
(一)构建以街道为主体,选区、片区、园区、行业、产业链等为延伸,线下线上相融合的代表联络站体系。可与党建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预算审查监督基层联系点等工作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联络站“宣传站、民意窗、连心桥、监督岗、大课堂”作用。
(二)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担任各街道本级代表联络站站长,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任副站长,另外可推选有能力有意愿的人大代表任轮值副站长,人大专干任联络员。
(三)制定人大代表进站操作细则、代表联络站年度活动计划,加强联络站负责人的业务培训。
(四)扎实落实每月“1+4”进站点接待群众工作机制。
(五)每半年组织代表集中进站开展1次主题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人大代表集中进站履职活动
(一)要认真组织各级人大代表集中进站开展法律宣传、学习讨论、接待群众等活动。各级代表每年进站接待群众不少于2次。
(二)落实《湖南省人大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群众反映意见和要求的处理办法》,推动问题解决。
(三)代表进站履职情况作为代表履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站
(一)领导干部代表要带头进站履职,每半年至少1次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进站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 见建议,通报工作情况,回应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
(三)人大街道工委要明确进站履职主题,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四)有序组织“两官一长一员”与代表同步进站接待群众。
第七章 发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街道民生实事居民议事会票决制度
(一)参照乡镇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制“五单”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民生实事票决工作。
(二)认真组织辖区内市级人大代表、居民议事员参与街道民生实事的会商、票决、监督、测评等环节工作,发挥代表和议事员在民生实事征集、票决、实施、监督等环节中的作用。
(三)每年至少督办好1件富有特色、实效突出的民生实事。
第十八条 建立街道居民议事制度
(一)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街道和社区干部、社会贤达人士以及其他居民代表等组成,通过居民自荐、社区推荐、投票选举等方式产生。
(二)议事会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召开,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主持,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居民议事组织要发挥好成员会议作用,广泛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街道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及其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深做实人大代表向12345政务热线反映社情民意、探索开展“随手拍”等活动,积极探索新时期人大代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
(二)推行人大代表“五+”模式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积极探索“人大代表+”新模式,推动代表当好工作监督员、法治宣传员、民情信息员、纠纷调解员、群众服务员,参与重大事项监督、重大项目建设、讲法普法、收集基层社情民意、诉源治理、依法治理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五进”活动服务群众。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进站点、进机关、进选区、进园区、进企业的“五进”活动,深入选区片区、园区项目、辖区企业收集意见诉求、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四)组织开展“民生微实事”工作。进一步优化民生微实事提出、交办、承办、督办流程,聚焦乡村振兴、群众关切,促进村、社区融合发展的惠民小项目建设,为基层群众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制度保障
(一)健全和完善人大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向党工委请示报告制度,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向街道党工委汇报1次人大工作。
(二)不断健全学习制度、会议制度以及调研视察、联系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交办等工作制度,规范履职。
(三)建立与街道办事处工作沟通机制。
第二十一条 人员保障
(一)各街道依法设立人大街道工委,配备主任1名、专职副主任1名,至少1名专职人大工作干事。
(二)人大街道工委主任的考核评价、调整使用,应听取湘乡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和建议。
(三)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要集中主要时间和精力抓人大工作,不参与街道办事处行政工作分工。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
(一)街道人大工作经费、街道居民议事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代表联络站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