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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

来源:湘乡人大网 2025-04-17 16:46:44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湘乡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镇人大)工作流程,保障依法充分行使职权,根据《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中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职责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大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请本级人大会议审议决定;

(三)制定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年度工作要点,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负责将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五)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并将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六)负责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人大换届设立的选举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七)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和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选区选出或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工作的上级人大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或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机构的工作;

(八)负责立法信息采集工作,加强立法宣传,及时收集反馈立法建议意见;

(九)负责将本级人大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决议、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十)组织代表对本级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十一)组织代表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初步审查;

(十二)组织代表积极参加法院法庭旁听庭审活动;

(十三)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监督。加强代表履职管理,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十四)组织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十五)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交办的工作,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由人大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一)乡镇人大会议每年一般举行2次,首次会议一般在上半年召开,第二次会议于下半年举行。会期不得少于 1 天,若涉及选举事项,会期可适当延长。

(二)年度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乡镇预算;讨论、决定乡镇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听取和审议上年度民生实事实施情况的报告;选举及其他。年度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工作评议等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上年度决算;听取和审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票决下年度民生实事;选举及其他。

(三)乡镇人大针对本行政区域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展开讨论,依法作出决议、决定。积极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确保党委决策、人大决议、政府中心工作在基层有效落实。

第六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每3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二)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召集并主持。乡镇人大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三)主席团会议的议程和议题,由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在讨论会议议程时,主席团成员可以提出新的议题,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主席团会议议程。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3—5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委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乡镇人大代表中提名,一并提请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乡镇人大代表和换届选举产生的下一届乡镇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议事规则,规范审查内容,严格审查程序。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八条  开展执法检查  

(一)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协助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也可围绕市乡人大决议决定、社会治理、“三农”问题等自主开展,每年至少开展1—2次。

(二)健全执法检查问题反馈、交办、督办、评价闭环工作机制,加强审议意见和问题整改跟踪监督,适时开展“回头看”,必要时组织工作评议,评议结果报告同级党委。

(三)探索开展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九条  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

(一)乡镇人大主席团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切,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1—2次。

(二)报告前组织视察或调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专项工作。

(三)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第十条  视察、调研活动

(一)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3—4次。

(二)在乡镇人大会议召开前,乡镇人大主席团一般应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视察、调研可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参与。收集的问题转有关机关或单位处理,并向人大代表反馈。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

(一)人大主席团可以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和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或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工作机构的工作开展评议。

(二)评议结果报乡镇党委,并向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工作机构的评议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

(一)强化乡镇人大对预算决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

(二)会议期间,要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本级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进行重点审查。

(三)闭会期间,要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人大代表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培训

加强依法履职能力建设,制定届内人大代表学习培训规划和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组织代表开展初任学习、履职学习、专题学习等,代表届内参加集中学习2次以上。

第十四条  密切“两个联系”

(一)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出台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要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

(二)坚持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大代表制度。

(三)常态邀请代表列席乡镇相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保障每名代表每年至少参加2次立法相关工作或活动,每年组织代表开展3次普法宣传活动。

(四)组织代表常态化进代表联络站履职。

(五)常态组织代表为民办实事活动,力求代表每年为群众办1件以上实事或推动解决1个以上实际问题。

(六)落实“码上找代表”工作,畅通代表联系群众线上渠道。

第十五条  代表履职管理

(一)建立并完善代表履职积分制,量化代表参加会议、提出建议、联系群众、参加活动、为民办实事等履职行为,记入履职档案,积分作为连任推荐、代表风采宣传依据。

(二)严格落实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深化代表述职评议结果运用。代表届内须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不少于1次,并接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推进议案建议“两个高质量”

(一)乡镇人大主席团要采取多种方式保证代表知情知政。建立议案、建议提出前沟通协调机制,协助代表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

(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建立建议督办制度。乡镇党委书记每年牵头督办1件代表建议。乡镇长、副乡镇长每年至少牵头领办1件代表建议。

(三)办理单位做到每件建议办理都有“见面沟通”,对答复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实行清单管理并及时反馈。

(四)推进高质量人大代表建议向基层民生实事票决事项转化。

 

第六章 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及运行

第十七条  联络站建设

(一)构建以乡镇为主体,选区、片区、园区、行业、产业链等为延伸,线下线上相融合的代表联络站体系。代表联络站可与党建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预算审查监督基层联系点等工作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联络站“宣传站、民意窗、连心桥、监督岗、大课堂”作用。

(二)乡镇人大主席担任各乡镇代表联络站站长,乡镇人大副主席任副站长,另外可推选有能力有意愿的人大代表任轮值副站长,人大专干任联络员。其他代表联络站站长、副站长、联络员可从履职优秀的代表中推选。

(三)制定人大代表进站操作细则、代表联络站年度活动计划,加强联络站负责人的业务培训。

(四)扎实落实每月“1+4”进站点接待群众工作机制。

(五)每半年组织代表集中进站开展1次主题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大代表集中进站履职活动

(一)乡镇人大主席团要认真组织各级人大代表集中进站开展法律宣传、学习讨论、接待群众等活动。各级代表每年进站接待群众不少于2次。

(二)落实《湖南省人大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群众反映意见和要求的处理办法》,推动问题解决。

(三)代表进站履职情况作为代表履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有序组织“两官一长一员”与代表同步进站接待群众。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站

(一)领导干部代表要带头进站履职,每半年至少1次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进站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通报工作情况,回应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

(三)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明确进站履职主题,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章  发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完善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制度

(一)严格按照乡镇民生实事“群众点单、论证议单、票决定单、公开晒单、验收评单”五单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工作,发挥人大代表在民生实事征集初定、审议票决、组织实施、监督评议等环节中的作用。

(二)每年至少督办好1件富有特色、实效突出的民生实事。

(三)要将民生实事项目列入人大主席团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依法加强民生实事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深做实人大代表向12345政务热线反映社情民意、探索开展“随手拍”等活动,积极探索新时期人大代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

(二)推行人大代表“五+”模式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推动代表当好工作监督员、法治宣传员、民情信息员、纠纷调解员、群众服务员,参与重大事项监督、重大项目建设、讲法普法、收集基层社情民意、诉源治理、依法治理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五进”活动服务群众,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进站点、进机关、进选区、进园区、进企业的“五进”活动,深入选区片区、园区项目、辖区企业收集意见诉求、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四)组织开展“民生微实事”工作。进一步优化民生微实事提出、交办、承办、督办流程,聚焦乡村振兴、群众关切,促进村、社区融合发展的惠民小项目建设,为基层群众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制度保障

(一)健全和完善人大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乡镇人大主席团向乡镇党委每季度汇报1次人大工作。

(二)建立健全乡镇人大议事规则、乡镇人大主席团议事规则以及执法检查、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工作评议等4个办法。

(三)建立与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沟通机制。

第二十三条  人员保障

(一)按规定配备乡镇人大主席、专职副主席,且保持相对稳定,至少配备1名人大工作专干。

(二)乡镇人大主席的考核评价、调整使用,应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和建议。

(三)乡镇人大负责同志要集中主要时间和精力抓人大工作,不参与政府工作分工。

第二十四条  经费保障

(一)乡镇人大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经费标准。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二)乡镇票决民生实事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三)代表联络站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四)结合实际,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及执行代表职务发放适当的通讯、交通补助。

(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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