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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湘乡人大网 2024-02-06 13:18:50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机贯通、形成合力,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央、省、湘潭市、湘乡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湘潭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潭市发20227号)文件的第5条中“探索建立人大+多方联动监督机制,会同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实效”的要求,结合湘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每年在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时,着重听取法律监督情况;适时听取被监督建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工作视察等活动过程中,可以通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的事项和监督线索,交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办理。

第三条 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后,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或无故不落实检察机关书面监督意见的情况。

市人民检察院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检察建议的公开听证、宣告送达、异议复核、磋商办理等各个环节中,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全社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

第四条 被监督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认真办理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意见。

第五条 出现以下问题或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市人民检察院可启动监督联动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监督联动工作组。监督联动工作组由人大相应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派出专人组成。

(一)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专题调研、视察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涉法涉诉案件等符合检察机关监督的情形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执行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发现有关单位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四)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无障碍环境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司法执法公正、重大灾害防治、突出违法犯罪预防和重大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问题;

(五)其他需要列入监督联动工作议题的情形。

第六条 监督联动工作机制启动后,应制定清单式工作方案,深入基层,通过走访群众、查看资料、听取汇报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全面、准确了解真实情况并适时召开研判会,及时发现在行政管理、执行法律、履职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形成相关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七条 在监督联动过程中,发现有关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在监督联动过程中,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对在监督联动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予以监督,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于被监督单位未按时反馈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或者不及时纠正违法情形的可以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监督

在监督联动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委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与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监督联动工作日常事务。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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