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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所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履职评议的办法(修订稿)

来源:湘乡人大网 2023-04-10 08:39:35

 (湘乡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贯彻落实中央、省湘潭市委和湘乡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弘扬“三牛”精神、“四干”作风,落实“四敢”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湘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中共湘潭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湘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加强对人大常委会所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履职评议对象为市人大常委会所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届内对所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履职评议。

第三条  履职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成立了市人大常委会所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任组长,常委会各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履职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履职评议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履职评议工作计划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于履职评议会议六十日前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承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评议工作,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承办“两官”履职评议工作,并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其他相关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配合。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题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被评议对象在履职评议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书面履职情况汇报材料送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将修改后的汇报材料于会议十日前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七日前将履职汇报材料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履职情况汇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履职情况。

(三)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四)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廉政情况。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履职评议会议先听取履职情况汇报,然后进行评议测评,当场宣布评议结果。

履职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其中优秀档不能超过被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人员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无计名投票测评确定。

履职评议评定标准是:获优秀票超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人数的60%,且不称职票未超过参会人数的5%的为“优秀”;获优秀票和称职票超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人数的60%,且不称职票未超过参会人数10%的,为“称职”;不称职票超过参会人数50%的,为“不称职”;其余的为“基本称职”。

“一府一委两院”的其他履职评议对象、被评议对象所在机关的其他人员按照要求列席会议,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为“优秀”的,提请市委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议为“基本称职”的,限期整改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对评议为“不称职”的,报市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凡落实整改不力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履职评议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委批准之日起实行。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办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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