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前需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
(一)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正职;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
(一)公共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二)专业部分:
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人员的考试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
市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的考试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有关行业法律法规等。
市监察委员会提请任命人员的考试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
市人民法院提请任命人员的考试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
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的考试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成立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组长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工委、人大监司委(法制委)等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命题、组织实施考试、评卷等考务工作。
第五条 提请机关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5天前,将人事任命议案或报告书面报送人大常委会,并将人事任命所需的有关材料报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初审,初审通过后,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在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7天前,通知有关部门及拟提请任命的人员做好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 对拟任人员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行试题题库电脑随机命题;考试采取开卷和闭卷的方式进行,其中年满47周岁及以上的参考人员采取开卷考试,其他人员采取闭卷考试;由电脑自动阅卷计分,考试总分按百分制计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答卷时限90分钟。考试由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监考,并可邀请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参加。
第七条 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者,不予提请任命。
第八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者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九条 考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不得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条 考试实行回避制度。凡是要参加考试的人员,一律不参与出题、监考、阅卷。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由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汇总,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确认后,反馈给提请机关以及参加考试的人员,并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表决时参考。
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如遇到未予明确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