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法律服务团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湘乡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服务团是为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人大代表提供法律咨询的服务机构,在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服务团由10人以内组成,由人大常委会联系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对法律服务团的领导,下设办公室,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法律服务团成员按本办法开展工作,服从管理,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法律服务团成员要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努力提高法律水平和服务意识;加强自身修养,模范带头遵守法律和服务团的各项制度;严守纪律,法律服务团成员对各自所提供的咨询意见负责。
成员选任
第五条 法律服务团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大局观念强,服务意识强,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及以上文化。
(二)精通法律,有丰富的法律工作从业经验。
(三)作风扎实,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有热心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法律服务团成员一般在本市范围内聘用,也可聘请市外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担任。法律服务团成员候选人可由所在工作单位、社区、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也可以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推荐,推荐者应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被推荐人必须如实向人大常委会提供其基本信息、专业背景、工作履历等方面的资料。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被推荐人的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核,拟定初步人选名单,报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法律服务团成员的选聘程序为:
(一)公布选任条件和名额。
(二)所在单位推荐和选聘联络。
(三)法律服务团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四)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人选。
(五)聘用。
(六)公告。
第八条 法律服务团成员采用聘用制,由人大常委会聘请,其任期至本届人大常委会换届时终止。
职责任务
第九条 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活动是法律服务团成员的职责和义务,依法开展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其所在单位应当保障服务团成员依法参加法律服务活动。
第十条 法律服务团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法律培训咨询服务。
(二)对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或专项活动进行法律宣讲和解释,提供相关的法律资料。
(三)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提供常年免费法律咨询和相关服务。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团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开展法律培训服务,进行专题法律讲座或者提供专家讲座音像、文字资料。
(二)在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配合相关委室提供决定事项,审议议题等工作所涉法律法规资料。
(三)在有关重大的监督活动前,或有必要时,进行法律辅导,提供相关法律资料。
(四)为各代表团(组)、代表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五)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免费法律支持。
(六)定期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座谈会和研讨会。
(七)为上级人大征求本级人大关于立法规划草案、法律法规草案以及立法后的评估等意见提供建议。
(八)参与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提供咨询意见。
(九)其他。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法律服务团工作范围。
(一)与代表履行职务无关的案件办理。
(二)其他营业性的法律服务和代理服务。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对法律服务团成员的考核,由法律服务团办公室进行,并报主任会议审定。考核应坚持客观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 对法律服务团成员的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开展服务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实绩等方面。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对象进行表彰奖励。法律服务团办公室应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任会议申请复议。
解聘条件
第十六条 法律服务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服务团办公室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解除其聘请。
(一)不再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条件之一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三)受到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处分的。
(四)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团成员被解聘的,法律服务团办公室应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法律服务团成员实行志愿服务,不支付其它工资补助。各成员所在单位应充分提供其工作条件,支持该成员积极参与服务团工作。
第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保障法律服务团开展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费用。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