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人大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要发布 > 法规文件

湘乡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

来源:湘乡人大网 2022-04-12 11:33:11

2022年3月31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市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自公布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五)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审查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公告或政府令、规范性文件文本、制订说明、相关依据等有关资料,并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第六条  由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初审、分送、督办和存档等工作。

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七个工作日内分送到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利的,或者增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义务的;

(三)与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认为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接收、登记并及时将备案文件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人大法制委员会接收、登记并对审查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将审查建议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建议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范围的,人大法制委员会可以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提出建议者。

第十条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主动审查,认为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交人大法制委员会汇总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经主任会议研究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由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认为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退送人大法制委员会存档。

第十一条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自收到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研究完毕。人大常委会自收到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或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建议,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后两个月内研究是否修改或者废止,并向人大法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说明或提交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对修改或者部分内容被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元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人大法制委员会备查。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每年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审查发现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由人大法制委员会通知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未报送的,由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人大法制委员会按照规定,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