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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活动办法

来源:湘乡人大网 2022-04-12 11:32:07

2017年1月20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530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3月31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人大代表知情权,拓宽代表参与人大常委会活动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湘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调研等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组织,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  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在湘乡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每次列席会议的代表人数一般为20人左右。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工委负责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各代表小组配合。

第五条  列席会议的代表由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提出名单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代表列席会议。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代表应认真阅读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或议案,在会议上可就审议议题申请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审议议题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基层代表座谈机制。列席会议的基层代表就近期的工作进行汇报,反映民情民意,也可以结合审议议题和常委会工作重点,提出意见、建议,常委会领导对相关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当面沟通回应的基础上,交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认真梳理研究,整理成审议意见或以代表建议的形式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抓好督促落实。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代表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和国家保密规定。列席会议时,必须全程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应向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请假。

第三章  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各项活动

第九条  代表有义务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年初将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印发给全体代表,让代表全面了解年度活动计划。

第十一条  每名代表可以自愿提前报名参加人大常委会的一至两项活动,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联工委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闭会期间,由牵头组织活动的办委负责组织安排代表参加活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工委协助。各活动承办办委应当将活动安排、通知预先印发参加活动的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应当按照活动通知要求参加人大常委会各项活动,收到活动通知后,代表应当及时反馈是否参加活动。参加活动时,应当全程参加实地视察、调研和会议等活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全程参加活动,应向人大常委会活动牵头组织办委请假。

第十四条  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调研等活动之前,应当围绕活动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有关情况,为参加活动做必要的准备。

第十五条  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各项活动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章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如实对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人大常委会各项活动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各代表小组应当加强与本代表小组代表的联系,书面记录好本代表小组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人大常委会各项活动的情况,并核实代表记录的情况。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可以对有关书面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评先评优的参考。

第十八条 应邀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代表,其所在单位应为其执行职务提供方便,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提供食宿等后勤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除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以外的代表)应邀列席会议或参加活动的,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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