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人大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要发布 > 重大事项决定

湘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

来源:湘乡人大网 2022-04-12 11:29:35

2017年1月20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530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3月31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切实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开展代表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实现联系代表制度化、代表活动经常化、活动形式多样化、服务工作优质化。根据宪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央、省委、湘潭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代表意识,充分认识开展代表活动的重要意义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开展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是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客观需要;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前提条件;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途径;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适应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有力保障。

二、开展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的总体要求

在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指针,围绕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目标,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认真组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使代表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义务得到全面履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 人大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主动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成为人民群众的主心骨和贴心人。

    2. 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保守国家秘密,在各自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发挥在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之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工作的延伸,是代表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做准备的过程。组织指导人大代表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依法履行职责,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

3. 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内容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围绕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参加人大常委会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各级领导干部代表每年至少参加1次所在代表小组活动,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

4. 组建代表专业小组和开展代表专业小组活动。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专业优势,凝聚人大代表的集体智慧,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5.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有关会议,参加重大活动。每位基层人大代表每届至少参加1次人大常委会履职活动或列席1次人大常委会会议。

6. 人大常委会应组织代表围绕改革开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视察。人大代表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进行视察,可以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就约见的相关工作作好联系安排。

7. 支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代表持证视察,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几名代表共同进行,一般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对群众关心和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进行视察。事前将视察的单位和视察内容报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由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通知被视察单位。被视察单位要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向代表如实客观地介绍情况,对人大代表视察时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8. “一府一委两院”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拓宽代表知情渠道。落实市委《关于湘乡市委和“一府一委两院”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大代表实施方案》。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建设和影响较大的案件办理情况,应以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向人大代表进行报告,或以印发公报、简报、刊物、电子信息等进行通报,保障代表的知情权,自觉将“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置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四、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常委会要广泛联系代表,常态化长效化开展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办实事”活动,促使代表深入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从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民主管理,准确反映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9. 认真落实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联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的“三联双向”制度。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带头践行“三联双向”制度,更加密切与选民的联系。

在联系代表过程中收集到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记录整理,及时向联工委反馈或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每年,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联系委员不少于4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办委副主任(副主任委员)联系代表不少于2次。代表每年集中走访选民不少于15天,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回原选区走访选民,了解选民的生产生活情况,倾听选民意见,汇报自己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10. 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应不断创新和丰富代表活动形式,以关注民生、促进发展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代表活动。代表小组活动每年至少开展4次以上,每位代表每年至少提1份有分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1. 丰富和拓展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方式、内容,发挥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功效。代表应采取单独走访、集中走访、约谈、召开座谈会、电话联系等方式,广泛联系选民。

五、积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12. 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做到代表培训全覆盖。要制定代表任职培训和专题培训计划,使代表培训工作制度化,以集中培训、分组培训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和履职能力。

13. 建立和完善代表工作室建设,发挥平台服务功能。要按照标准建好代表工作室,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开展工作室各项工作。

14. 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以行政区域或工作单位划分代表小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和帮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使代表小组活动取得实效。

15. 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质量。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依法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执行代表职务的主要途径和形式。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和指导,将收到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交办和督办。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督促每件建议答复到位。并选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重点督办和跟踪督办,提高办理实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办理工作首长负责制,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对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或不能办理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向代表作出说明,不能敷衍了事。

16. 时间保障。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17. 司法保障。切实保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闭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人大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按相关规定报经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司法机关提请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将案情及主要证据材料报告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

18. 经费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和代表履职需要,合理确定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的经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参加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六、健全奖励和约束机制

19. 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促进代表小组积极开展活动。将代表履职情况、“创优争先”评选情况与下次换届时提名连任代表候选人的条件有机结合,促使代表积极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和视察;密切联系选民,正确反映选民意见,自觉接受选民监督;依法提出议案,认真撰写建议、批评和意见。

20. 坚持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1次联系代表和选民的情况,每位代表在届内至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1次履职情况。

21. 不断完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履职登记的内容包括代表履职登记本、代表工作室台账以及代表在大会期间审议、讨论的发言。履职登记是代表履职效果的重要依据,作为“创优争先”评比活动的重要内容。

22. 加强结果运用。对履职积极,在“创优争先”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代表予以通报表彰。代表依法履职的结果作为今后换届推荐连任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积极,被测评不称职的代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