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发展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我市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有效居住证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二条 根据会议需要,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设公民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人数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第三条 决定公民旁听的人代会和常委会,在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于会议召开前七日在《中国湘乡网》《湘乡人大网》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公告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旁听人数和申请旁听的方式。旁听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有效居住证件于会议举行前五日到常委会办公室报名,由常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并领取旁听证。
第五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三日,正式通知被批准旁听会议的公民。公民应按通知要求,凭旁听证签到并入旁听席旁听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为旁听会议的公民提供会议有关材料,并为旁听会议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如有违反者,会议工作人员可以视其情节劝离会场,经人代会秘书长或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取消其旁听会议的资格。
第八条 公民在旁听会议时,不作发言和提问,可以填写《列席(旁听)人员意见和建议卡》(样式附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人代会秘书处和常委会办公室也可以组织召开旁听公民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旁听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见或建议,由人代会秘书长或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决定交由有关办委研究处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 旁听公民参加会议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