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审议意见办理实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常委会审议议题,组织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审议意见卡和发表审议意见提供服务。
第三条 审议意见卡发放对象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条 审议意见卡(样式附后)设“审议议题”“审议意见”“审议时间”和“签名”等项目。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所附议程草案议题填写,重点为有关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
第五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文件材料提供给常委会办公室。每次常委会会议前的主任会议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及参阅材料、审议意见卡同步上传电子版至会务APP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微信群,常委会组成人员可提前下载审议意见卡填写。审议时,办公室发放纸质版审议意见卡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审议议题,认真阅读文件材料,学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结合会前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调研情况,深入研究思考,认真填写审议意见卡,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 会上未发言或临时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将审议意见卡作为书面发言材料提交。会议结束后,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回审议意见卡,将审议意见卡和审议发言内容整理汇总编入审议意见清单。
第八条 审议意见清单(样式附后)设“审议议题”“审议意见”“办理单位”“督查办委”等项目。
第九条 审议意见清单中“审议意见”栏内容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审议意见卡内容、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审查意见等制定形成;“办理单位”为涉及议题的“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督查办委”为人大相关办委。
第十条 审议意见清单与会议纪要经涉及议题办委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一并交由“办理单位”研究办理;“督查办委”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对会议纪要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一条 会议纪要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在四个月内由“办理单位”送交“督查办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适时向社会公布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