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履行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决定设立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为人大常委会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发挥参谋作用。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名额在15人左右。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由人大常委会聘请,其任期至本届人大常委会换届时终止。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行业的业务内容。
(三)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四)热心为人大常委会咨询工作服务。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推荐、确定和解聘:
(一)咨询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由单位、人民团体、社区等提名推荐,也可以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推荐,推荐者应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被推荐人必须如实向人大常委会提供其基本信息、专业背景、工作履历等方面的资料。
(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被推荐人的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核,拟定初步人选名单,报请主任会议审定,再报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颁发聘书。
(三)咨询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 本人提出辞职的。
2. 一年之内两次无故不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咨询活动的。
3.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任职的。
对委员的解聘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报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根据人大常委会安排,参与以下工作,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一)为人大常委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参加人大常委会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的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对咨询事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人大常委会要求,就某个方面工作提供书面咨询意见。
(四)按照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开展相关工作的社会调查,并提供调查材料。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旁听)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专委会会议。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人大常委会机关相关文件资料。
(二)要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获得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及时参加相关活动,积极开展相应工作。
(二)严谨细致,客观公正,审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工作中与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守保密纪律,未经人大常委会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中涉及的密级资料、会议内容等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四)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和影响从事商业性营利活动。
(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告知个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称、学历等信息变化情况。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适时召开座谈会,通报工作信息,听取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咨询工作小组,可以小组为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调查和审核推荐咨询委员会委员人选,提出审核意见,办公室综合归纳后报主任会议审定。
(二)保持与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日常联系,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充实或调整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建议。
(三)组织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相关活动。
(四)建立健全咨询委员会委员信息档案。
(五)为咨询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