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7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按照中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下列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投资建设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及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四)市属国有企业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和资产。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时一并审查和批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6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汇审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的结果在15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建设依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投资预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二)项目建成后的预期目标、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市人民政府在提交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同时,还应当提交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汇总表。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议:
(一)是否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二)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前期工作和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程序;
(四)是否具有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是否对环境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五)投资预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安排是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六)其他应当了解的情况。
第七条 未能获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得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未能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当年不得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执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急需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需先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备案,再按程序进行计划调整。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政府拟投资或项目变更累计投资概算金额在50-500万元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相关委室。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增加政府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
撤销投资的项目;
项目变更累计投资金额超过概算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确定若干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备案项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跟踪监督,并将情况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或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对未在规定建设周期内开工建设、竣工或工程变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情况,市发改部门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说明理由,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对项目预算、结算、资金支付、决算等实行全过程监管,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进行跟踪评审和绩效评价,重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竣工决算及绩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市发改部门不得下达可研及概算的批复,市财政部门不得进行评审和绩效评价,市审计部门不得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