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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若干规定(草案·一审修改稿)

来源:湘乡人大网 2025-03-07 09:51:16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强化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规范城市更新和其他建设活动,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建设美丽宜居安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上空际线,包括城市与天空交汇的轮廓线(天际线)、自然山体与天空交汇的轮廓线(山际线)、城市建构筑物与天空交汇的的轮廓线(城际线)。

第三条【管控原则】 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工作,应当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安全、经济、绿色、美丽,注重规划、建设、治理全过程管控,增强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

第四条【职责分工】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工作的领导。

城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具体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工作。

第五条【管控区域】 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应当突出重点区域,兼顾一般区域。下列区域应当列入重点管控区域:

(一)城市核心区

(二)核心景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文化风貌的区域;

(四)新城新区;

(五)重要的山前地区、滨水地区、公园、广场以及生态廊道等城市开敞空间;

(六)城市门户、城市重要景观轴线、城市主干道等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周边区域;

(七)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总体规划要求】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城市整体空间格局和风貌定位,提出重点管控区域、城市制高点等总体管控要求,加强对城市上空际线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第七条【专项规划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深化城市风貌特色设计,划定城市上空际线重点管控区域边界,明确城市高度分区、山水轴线、视线通廊等控制要求,分区分类提出建筑体量、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的设计原则,构建城景相融、显山露水、错落有致、疏密有度的空间格局。

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与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相衔接,落实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要求。

第八条【详细规划要求】 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要求,落实到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中。涉及重点管控区域的,应当同步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并将其内容和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修改完善。

第九条【高度控制要求】 中心城区范围内应当以重要标志性建筑、重要开敞空间等为标志点,引导建构筑群体形成有韵律和节奏的高度变化。建筑高度应当与消防救援能力、市政配套设施相匹配,城市新建住宅一般不得超过八十米,县城新建住宅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四米;确需超过高度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重点管控区域内新建住宅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形态相同、连续等高的高层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文化风貌的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应当与传统风貌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标志性建构筑物和视线通廊。

重要的城市开敞空间周边应当遵循近低远高、近疏远密、层次丰富的设计原则。重要山体应当以山脊线为基准,划定山体高度五分之四处为高度控制线,山前地区建构筑物不得突破高度控制线;项目用地内确需设置超出高度控制线的标志性建构筑物时,应当确保临项目用地一侧的山脊线的三分之二不被建构筑物遮挡。重要滨水地区及其外围五十米范围内,应当以多层或者低层建构筑物为主。

第十条【通透性要求】 中心城区范围内应当建设等级配置合理的道路网,预留一定宽度和数量的景观廊道,系统布局公园绿地、绿道、山前地区以及滨水地区等相互贯通的城市开敞空间。

临重要山体、水体、公园等重要景观地块应当进行视线通廊控制,视线通廊内应当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确保视线开敞性。地块临重要景观界面长度超过三百米的,应当在地块内设置垂直于景观资源的视线通廊,并严格控制两侧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等,合理确定视线通廊的宽度和间距。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面宽和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要求】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两侧和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设施等级、街道功能、建筑高度等,合理确定退让距离,营造舒适宜人空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类确定山前地区、滨水地区的管控范围和建筑退让距离,鼓励结合重要的公共建筑、公园与广场、特色景观等,在山前地区、滨水地区打造城市名片。山前地区、滨水地区应当以公共开敞空间、慢行绿道等休闲游憩空间为主,确保山水资源的公共性、连续性和可达性。

第十二条【其他设施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加强新城新区架空线路入地工作,并结合城市更新,推动有条件的建成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老旧管线改造升级。

新建垃圾站、变电站、通信基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采取隐蔽和美观措施。设置户外广告、商业牌匾、景观照明、消防栓、窨井盖等应当与周边建筑风格、立面形式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十三条【实施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导则,细化管控要求,强化负面清单管控。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技术规范时,应当落实城市上空际线管控相关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明确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实规划条件时,应当审核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

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以及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过程中,应当审核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建筑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不得突破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强制性要求。

第十四条【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 城市人民政府开展划定城市上空际线重点管控区域、制定管控导则等工作,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上空际线管控的动态监测和实施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城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工作情况。评估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作为有关规划编制、修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设计单位突破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强制性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建筑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景观风貌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造成城市景观风貌严重破坏的,吊销资质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建设单位突破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强制性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景观风貌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适用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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